由《陈情表》中的“察举”说起
“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是《陈情表》中的一个句子。“察”与“举”一般都解为“举荐、推举”,实际上二者是有差别的。
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释“察”为“覆审也”,从宀(mián),祭声,也就是仔细看、调查研究的意思。“推荐、推举”是引申义,即“考察后予以推荐、推举”。如《三国志·吴书·吴主传》:“郡察孝廉,州举茂才。”其中的孝廉、茂才都是魏晋时期统治阶级选拔人才的科目。此例也显示出“察”与“举”的区别,那就是“郡察、州举”。《说文解字》释“举”为“对举也”,从手举声,本义是双手托物,后引申为“拿起、提起”。“推选、推荐”义则是进一步引申,如成语“举善荐贤、举贤使能”等。
察举,是汉朝实行的选拔官吏的制度,通常由列侯、刺史、郡守、国相等高级官吏作为推荐人,向朝廷荐举品行端正的人做官,根据被荐举者的个人情况(品行、才能)分别给予各种科目的名称,如孝廉(守孝廉洁)、贤良方正(品行端正)、贤良文学(才能优异)、秀才等。“察孝廉”与“举茂才(秀才)”不同,与“举孝廉”也不是一回事。虽然二者都是以某个人是否行孝廉洁作为任用与否的标准,但“察孝廉”主要依赖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观察,“举孝廉”则是以民间的反映与评议作为主要参考标准。
察举制度是西汉时期做官的重要途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后来想做官的往往求人荐举,导致被荐举的人中不少是弄虚作假产生的。当时有民谣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这就是对察举制度虚假性的讽刺。到了东汉时期,察举制度有了重大改革:一是对被荐举者的年龄作出规定,如被举孝廉者要年满四十岁;二是被荐举的人要经过考试后才能做官;三是对荐举人数作出规定,要按人口比例来荐举。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上的不足,有点像后来的科举制度了。
来源:语言文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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