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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中国收藏家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中国收藏家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收藏家协会章程》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收藏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各机构,是根据收藏品门类和协会业务发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一领域开展活动或从事某项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机构不再制定本机构的章程,应当遵循《中国收藏家协会章程》、本办法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协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各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收藏家协会+各机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各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各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该收藏品门类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协会其他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立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收藏家协会分支(代表、办事)机构登记申请表;
5.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收藏品门类带头人或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协会提出设立机构的报告;
2.秘书处根据各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成立:
1.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收藏品门类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报协会同意后,由协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完善各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注销、合并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并报理事会表决同意,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1.协会理事会研究认为该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协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十三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审核,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报理事会批准后,可撤销该机构:
1.连续两年未参加协会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
2.自成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
4.超出《中国收藏家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6.未经协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7.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9.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机构银行账户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收藏家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四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机构,由协会和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机构注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机构职能任务。
1. 组织开展本收藏品门类或专业领域的专业培训、研讨、交流、展示、咨询鉴定等活动; 
2.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4. 调查研究本收藏品门类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工作动态;
5.为收藏领域或专业领域发展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6.经协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专业领域书刊资料;
7.为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8.承办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副主任、副秘书长、委员若干名。办事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各机构可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名誉、顾问等职务。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任的任职条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各机构副主任及以下领导人员,其任职条件原则上按主任条件选配。
  第十八条 各机构副主任及以下领导人员,原则上由主任提出,经机构研究后向协会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由协会任命。
  第十九条 各机构设立办公室(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各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各机构的公章由协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使用公章要进行登记。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机构每年向协会报书面年终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各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研讨、交流、展览等各项活动以及对外宣传的材料必须报协会审核批准。各机构主办的出版物、微信公众号(订阅号)、网站,应报协会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机构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在上一年11月底前上报协会,由协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不得将本机构委托给其他组织运营,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各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或项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机构属于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按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各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协会为各机构单列账目,其筹集的经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应当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根据各机构代发展会员人数,按以下比例划拨办公经费:每一年度,每个机构代发展个人会员人数达到20人,划拨2000元,20人以上,每超过1人,再划拨100元,依此类推;发展事业单位会员,每一个划拨1000元,发展企业单位会员,每一个划拨7000元,依此类推。
  第二十七条 举办活动或开展项目所取得的经费,按下列不同情况划拨办公经费:由各机构单独组织开展的,或由协会主办,有关机构具体承办的,协会将其中的80%划拨给机构;由协会直接组织开展的,有关机构参与了,协会将其中的30%划拨给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收藏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30日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国收藏家协会各收藏委员会管理工作的规定》和2013年9月23日制定的《中国收藏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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